《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除外。华氏兄弟虽然签订协议约定房屋的产权二人各占二分之一,但协议签订后两人未到不动产登记机构作共有权登记。现该房屋的所有权登记在华兄名下,因此两人之间的约定仅发生债权效力,而不发生物权效力,即华兄为该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鉴于华氏兄弟之间的约定不发生物权效力,从而对善意第三人也不产生法律约束力,因此华兄与向某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须征得华弟的同意,该《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