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A一家三口想在某某城市买房落户,经过走访多家房屋中介,最后决定在某某房屋中介公司的介绍下,购买位于某小区第20栋三单元2208号房屋。该套房屋面积为156平方,坐北朝南,采光及通风较好,A相当满意。于是就回到中介公司,具体对房屋价款及支付办法进行了磋商。在具体谈判过程中,房东B并没有到现场,而是其委托的代理人C到现场具体与A进行谈判。经过多次谈判,最后A一家三口与B的代理人C终于达成一致意见,每平方7200元,总价款为1123200元,付款办法是合同签订之日付200000元定金,合同签订后15日内支付700000元,余款部分于房屋登记过户到A一家三口名下以后7日之内一次性支付完毕。并在房屋中介公司见证下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签订以后,A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的履行了付款义务,同时B的代理人C也协助A还清了银行按揭贷款,把房产证拿了出来。正当A一家三口高高兴兴的与C到市房产交易中心申请过户登记的过程中,被告知所买卖的房屋已经被两家法院查封,不能办理过户登记时,A一家三口被这突如其来的事实弄得不知所措。面对不能过户的事实,想到的是及时与B联系,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款项。经过多次联系,B仍然没有路面。实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A依法起诉到法院,请求解除合同并返还款项,而当案件正在审理过程中时,因为B一房多卖,涉嫌诈骗,已经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法院审理以因此裁定中止。现在A一家三口只能耐心等待公安机关侦查结束以后再踏上漫长的维权之路,能否如实追回款项,弥补损失那就不得而知了。
律师点评:面对A一家三口所遭遇的情况,我甚是同情。最近咨询了许多关于二手房买卖过程中的常见问题:有没有经过共同共有人同意而不履行合同的;有房屋交易已经完成但原房东拒绝迁出户口的;有如上述案件情况的等诸多问题。为了便于当事人在购房时参考,现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法》(以下简称《房地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二手房交易过程中应当注意的事项进行归纳和阐述。
其次,应当查明产权是否有它项权。主要应当查明是否有抵押担保权及是否被法院查封等。如果有它项权的,必须解决以后才能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否则结果就如A的遭遇一样,风险太大。相信大家不会再步A的后尘吧。
再次,应当到派出所查明所买房屋的落户情况。如果已经有人落户,那就应该要求房东及时迁走,只有把户口迁走以后再来谈房屋买卖为好。这样对以后申请办理户口迁移及落户就没有障碍。否则买卖合同履行以后再来谈户口迁移问题,那是很被动的。
最后,应当明确约定交房及产权过户时间,交易前的相关费用承担和违约责任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