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于2001年12月20日,与xx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预购“xx花园”商品房一套,向xx公司分3期支付了购房款共计91.7万余元。但随后xx公司将原告选购的商品房以更高价格销售给不知情的张某,并与张某依法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书。2004年7月21日,xx公司告知王某,拒绝继续履行合同出卖房屋,同时退还原告王某预付住房款91.7万余元和补偿费,合计117.8万余元。王某不愿接受补偿费,意欲买到所预购的房屋,遂向法院请求和xx公司继续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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