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可见,免除责任的前提条件是因为发生不可抗力,造成不能履行合同的结果。
不可抗力与不能履行合同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是决定免除责任的基本要件,如果两者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则不能免除责任。
那么,本诉被告是不是因为发生了不可抗力--雪灾,才不能履行合同的呢?显然不是。
根据本诉被告提供的第三、第五、第六、第七组证据和武汉市冬季气候特征,可以证明本诉被告不能履行合同,是因为经过本诉被告认可的建筑企业的施工生产计划缺乏预见性、科学性造成的,而非不可抗力--雪灾造成的。
第三组证据--《闽东国际城施工生产季计划》,按照此计划,2008年元月1日至元月15日,做4#楼吊栏口保温、裙房外墙保温;2008年元月1日至2月29日,做裙房外墙干挂花岗岩;2008年元月7日至2月25日,做3#楼吊栏口玻璃幕墙;其余的计划就是在室外涂涂料,刷油漆。
第五组证据--施工安全规范中22-6屋面工程3,"用沥青胶结的整体保温层和板状保温层应在气温不低于10℃时施工,用水泥、石灰或乳化沥青胶结的整体保温层和板状保温层,应在气温不低于5℃时施工。如气温低于上述要求,应采取保温防冻措施。雪天和五级风以上天气不得施工。"
第六组证据--《工程联系函》的表述:"根据闽东国际城项目的施工进度安排,这段时间主要施工项目为外墙保温和裙楼幕墙石材干挂工程,施工安全规范中明确规定这两项工程不得在气温低于5度时施工。因此,在这近50天的时间里,我司主要施工项目无法正常施工。…"
第七组证据--1、《干挂石材幕墙工程分包合同》,签订日2007年12月5日,承包内容:闽东国际城工程干挂石材幕墙分项,合同工期:本分项工程在2008年2月20日前基本完成。2、《工程分包合同》,签订日2008年元月5日,承包施工项目:闽东国际城工程外墙涂料-真石漆施工项目,合同工期:自甲方通知乙方进场起二十个日历天数。
以上四组证据证明了以下四个基本事实:
一是2008年元月1日至2月29日期间,闽东国际城施工生产计划全部为室外施工,主要包括外墙保温、涂料和裙楼幕墙石材干挂工程,并且主要集中在元月。
二是按照施工安全规范的规定,上述工程的施工,不得在气温低于5℃时施工。
三是只要气温低于5℃,闽东国际城计划施工工程就会停工。
同时,根据武汉市冬季气候特征,武汉市12月至次年2月为冬季。在正常年份,12月份的日平均气温在6℃左右;元月份的日均气温在3℃左右,2月份日均气温在6℃左右,期间会有雨雪天气。
据此证明:本诉被告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制定项目开发计划和确定竣工日期时,应当知道项目所在地的气候特征,不应在武汉最寒冷的元月,日均气温在5℃以下气候条件下,计划进行有违施工安全规范规定的施工工程。
还有,本诉被告开发的"闽东国际城"项目早在2006年12月15日即"全面封顶"(www.soufun.com房地产门户-搜房网2006年12月22日11:19来源:闽东国际城),全面封顶后的一年多的时间里,不安排上述工程施工,非要等到不能施工的时段才计划施工,并且又巧遇雪灾,这确实让人难以信服。
另外,从约定交房到今天,时间又跨越了一个春夏秋冬,但本诉被告时至今日不能通过竣工验收并成就其交房条件,也是"雪灾不是本诉被告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原因"的最好证明。
总之,本诉被告不能履行合同,造成逾期交房的原因,不是因为雪灾造成的。而是由于本诉被告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缺乏房地产开发经验,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各个环节,及其风险缺乏足够的认识,没有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从而导致建筑企业施工生产计划缺乏预见性、科学性以及不能通过竣工验收造成的。换句话说,即使不发生雪灾,本诉被告也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和条件交付房屋给本诉原告。本诉被告不能以雪灾为借口,将属于自己的经营风险转嫁给无辜的本诉原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