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009年4月,陈女士看中了一套住房,并与开发商xx公司签订《房产定购协议书》,交付定金1万元。协议约定:如陈xx不履行该协议或不在2009年4月27日前与xx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所交定金不予退还。协议另载明:陈女士在签订定购协议时已详细阅读和了解xx公司在销售现场公示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补充协议等购房文本的内容。
当陈女士高高兴兴准备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却发现合同的补充协议有许多不公平条款,便拒绝签合同。陈女士先后两次发函要求修改合同,否则xx公司应退还其定金1万元,但xx公司拒绝退还定金。
法院审理认为,陈女士与xx公司签订的《房产定购协议书》合法有效,遂判决驳回其要求退还定金的诉讼请求。
法官支招:购房者在签订定购协议时,应详细了解协议内容,否则一旦签订协议,将承担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义务与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