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2009)株石法民一初字第126号 原告(反诉被告)彭某要,男,1966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邵阳县人,住湖南省邵阳县。
委托代理人侯廉裕,湖南火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张宗满,湖南火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反诉原告)湖南省某某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
委托代理人廖运杰,男,1956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反诉被告)彭某要诉被告(反诉原告)湖南省某某安装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2月1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长王健、审判员王超峰、人民陪审员何志锋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反诉被告)彭某要诉称:2007年12月30日,被告湖南省某某安装有限公司所属的株洲市石峰区地税局工程项目部(以下简称项目部)与原告签订建筑施工劳务合同。合同约定项目部将其中标的株洲市石峰区地税局综合楼工程的施工劳务发包给原告。但合同并没有约定内外墙的粉刷事宜,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此发生争议,为不影响工程进度,双方于2008年6月22日达成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约定:内外墙粉刷由原告负责完成,如断定属于原告原有合同范围,项目部不给任何补偿,如断定不属于原告原有合同范围,项目部按内墙粉刷7元/平方米,外墙粉刷10元/平方米(包括构架),结算费用给原告。现原告已完全履行了该补充协议,但项目部拒不支付内外墙粉刷款93 898元。原告因此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湖南省某某安装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内外墙粉刷款93 898元。
被告(反诉原告)湖南省某某安装有限公司反诉并辩称:2007年12月30日,被告(反诉原告)所属的株洲市石峰区地税局工程项目部与原告(反诉被告)签订了建筑施工劳务合同。
被告(反诉原告)履行了此合同且无违约行为。但是原告(反诉被告)不仅单方严重违约,只是部分履行了合同,而且实际已收被告(反诉原告)工程款83万元,依照合同约定结算已超收工程款19万元,被告(反诉原告)特提出反诉,请求法院判决原告(反诉被告)退还超收工程款项19万元给被告(反诉原告)。原告(反诉被告)诉称的事实理由与客观事实不符,其诉讼请求无理无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反诉被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审理查明:2007年12月,株洲市石峰区地方税务局与被告湖南省某某安装公司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株洲市石峰区地方税务局作为发包人将株洲市石峰区地税局综合楼施工图全部工程、施工招标文件、招标答疑文件范围内的土建、水电安装工程承包给被告(反诉原告)湖南省某某安装公司施工。2008年12月30日,被告湖南省某某安装公司(甲方)作为发包人与承包人原告彭某要(乙方)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将株洲市石峰区地税局综合楼工程施工劳务发包给乙方,承包方式为:1、本工程在承包范围内以包工不包料、包临设、包质量、包安装、包文明施工、包材料及机具施工现场内60米范围内运输、包工程验收质量达到“合格”标准。4、本项目实行单独核算,工程盈亏,由乙方负全部责任。乙方因承包本项目所发生的费用、债务,由乙方自行负责,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承包单价:该工程按建筑面积包干,经双方协商,土建面积按每平方米188元(建筑面积以实际图纸为准,按现行的规定计算面积,其中架空层和构架层不计建筑面积)一次包干,基础部分另加5000元包干,临时设施以6000元包干。包干后不再发生其他用工、点工,图纸以外按实际完成的工程数量按99定额规定计算人工费。施工中途不得以任何理由讨价还价。五、付款方式:1、经双方协商该工程采用分期付款形式,在完成+-0、第三层、主体结构完成后5天内支付已完工程的75%的工程款,余款竣工验收通过后,办理结算(指甲、乙双方)后30天内一次付清。5、乙方若中途退场,乙方结算总价以实际完成工程量的70%进行结算。原告(反诉被告)、被告(反诉原告)双方对合同中工程承包内容存在异议,原告(反诉被告)认为工程承包内容包括工程图纸范围内基础、主体及附属工程中所有的土建工程,但不包括内外墙粉刷,被告(反诉原告)认为工程承包内容包括了工程图纸范围内基础、主体及附属工程中所有的土建工程,其中亦包括了内外墙粉刷。2008年6月22日,原告(反诉被告)作为甲方、乙方被告(反诉原告)双方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内容为:因双方原有合同内容是否包含内外墙粉刷出现矛盾,双方一时无法协商达成一致,考虑工程进度,经双方协商补充协议如下:1、合同矛盾暂放一边,双方今后采取两种方式解决:①协商确认;②法院仲裁。2、内外粉刷由彭某要同志负责完成,如断定不属彭某要原有合同范围,甲方按内外墙粉刷7元/平方米,外墙粉刷10元/平方米(包括构架)结算费用给乙方;3、其他内容仍按原有合同执行;4、本协议签订后,乙方必须立即组织粉刷班组进场,不得已任何借口停工或者拖延工期,否则造成任何损失,均由乙方负责赔偿。2008年9月2日原告(反诉被告)、被告(反诉原告)在株洲市石峰区地税局达成了一份民工工资支付补充协议,内容为:株洲市石峰区地税综合楼工程根据项目部与民工总包彭某要签订的合同到2008年9月2日为止,项目部应支付彭某要合同约定工资为陆拾贰万元(已支付),但彭某要仍欠民工工资贰拾壹万元,彭某要现无能力支付。因彭某要未履行合同,因工资问题导致民工闹事,经株洲市石峰区地税局项目部及彭某要多次协商,彭某要请求项目部代他提前垫付。此贰拾壹万元项目部垫付后,2008年9月2日之前所完工程量本项目部应付的所有民工工资全部付清,不再有任何欠款。乙方如有因工资及其它问题导致民工再次闹事及合同范围内未完工程量彭某要应在项目部的安排下按时保质完成。否则项目部可单方面与彭某要解除合同。内外墙粉刷工程,根据双方原补充协议仲裁或者诉讼解决。剩余未完工程,完工验收后按双方劳务合同付款方式结算支付。附未完工程量:1、车库、一、二外架未拆;2、雨棚未粉刷;3、车道未完成;4、室外附属工程未做(排水沟、散水坡、化粪池等);5、车库地面未做(含回填、砼、抹面);6、卫生间瓷片未做;7、室内及屋面零星修补未完;8、临时设施未拆除(工棚、围栏);9、楼面未清理干净。原告(反诉被告)彭某要、被告(反诉原告)湖南某某安装有限公司株洲地税局综合楼项目部黄金辉在该补充协议上签了字。2008年9月原告(反诉被告)退场,上述补充协议中注明的未完工项目由被告(反诉原告)安排他人另行完成。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反诉被告)彭某要放弃要求被告(反诉原告)湖南省某某安装有限公司向原告(反诉被告)彭某要支付内外墙粉刷款93 898元的本诉诉讼请求;
二、被告(反诉原告)湖南省某某安装有限公司放弃要求原告(反诉被告)彭某要退还超收工程款190 000元给被告(反诉原告)湖南省某某安装有限公司的反诉诉讼请求;
三、原告(反诉被告)彭某要与被告(反诉原告)湖南省某某安装有限公司之间的纠纷就此了结。
本案案件本诉受理费2148元,本院收取1074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彭某要自愿承担,反诉受理费205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湖南省某某安装有限公司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在本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