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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优先权思维导图

西风不相识
2023-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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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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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
合同知识
建设工程合同知识

对于《合同法》第286条所规定的建设工程承包人“优先受偿权”,学界称谓不一,有的称之为“法定抵押权”,有人称为“留置权”,也有称为“优先权”。依笔者之见,此条应属“建设工程优先权”之规定。其一,此项权利不符合我国现行法上抵押权和留置权的基本特征和要件。依我国《担保法》之规定,不动产抵押以登记为生效要件,未经登记则不能取得抵押权;而留置权的标的物则须为动产,且以债权人占有标的物为成立要件。显然,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并不符合上述特征或要件。其二,我国《担保法》虽未将优先权作为一种独立的担保物权作统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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