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要认定保证金的性质,保证金的类型繁多,性质不同,如有的保证金名为保证金,实为订金或者押金,有的保证金却不以保证金名义出现,如以信誉金名义出现,而实际上为保证金,有的保证金为履约保证金,有的保证金为质量保证金等等,而不同的保证金因其功能和作用的差异性对保证金执行的影响有不同。其次,保证金的交纳方式对保证金的执行影响有明显差异。相同类型相同功能的保证金虽然性质一样,但因为交纳的方式不一样则有不同,如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施工方向建设方交纳保证金,有的直接交给合同相对方,有的则交由建设工程行政管理部门托管,因为交付方式的差异导致执行保证金时出现的结果有所不同。再次,要审查交纳保证金的内容。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例,施工方交纳的保证金是履约保证金时,如涉及保证金执行问题,既要审查申请执行保证金一方的事实与依据,又要注意审查保证金所担保的条件是否成就,合同履行情况如何。又如,建设方扣除一部分工程款作为保证金时,当交纳保证金一方为被执行人涉及保证金执行问题,审查的侧重点不仅要审查建设方提出异议的事实与理由,还要审查施工方与建设方所签的合同对保证金的约定内容,审查施工合同的工程验收情况,综合考量,以便对保证金执行与否以及执行到何种程度作出适度裁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