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法转包。即承包方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倒手转让给第三人,使该第 三人实际上成为该建设工程新的承包人的行为。转包的最显著特征是承包人以包代管,仅收取转让费,自己并不实际屡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基本上不组织或不参于工程管理。一般有两种形式,一种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另一种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他人即变相的转包。—些的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压价转包给他人甚至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包工队,从中牟取不正当利益,形成“层层转包、层层扒皮”的现象,最后实际用于工程建设的费用大为减少,导致严重偷工减料,造成重大质量事故。
(二)非法挂靠。是指挂靠人利用被挂靠单位的名义(通常包括名称、信誉、执照、资质、公章及项目经理等有关证刊),与建设单位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业务,尔后,以自己的管理人员、机械设备、资金和技术以被挂靠单位的名义独立组织施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并向被挂靠单位缴纳一定比例管理费的行为。其主要特点为:①挂靠人具有一定的资金、设备、技术实力,被挂靠人只是名义上的,不承担任何实质性的经济、技术、质量责任。②挂靠的形式具有多样性、可变性和隐蔽性。有个人挂靠企业的,也有低资质企业挂靠高资质企业;有当地企业挂靠外地企业,在地方保护政策地区,也有外地企业挂靠当地企业;有行业垄断的,挂靠指定企业,也有招投标时同时挂靠多家企业,几此种种,不一而足。③挂靠具有利益多重性和诱惑性。挂靠人大多拥有建设工程信息,与业主具有特殊关系,能提供被挂靠人丰厚的管理费。能够同时满足建设单位、建筑企业和挂靠人自己等方方面面的利益,因此为各方所接受,大家彼此心照不宣。
(三)违法分包。按照规定,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承包建 设工程后,可以将其承包的某一部分工程或某几部分工程,再发包给具有营业执照和相应资质条件的其他承包人,与其签订承包合同项下的分包合同。分包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勘察承包人、设计承包人、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但实际上,承包人在承包后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分包工程,或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等现象仍普遍存在。
(四)无证照或超越资质、超越经营范围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即承包方主体资格不合法。当前有两种情况比较普遍,一种是承包方无证照而承揽工程业务。现实生活中主要体现在施工合同方面,特别是一些个体包工头,利用与业主的特 殊关系无证照从事建设工程施工活动。当然,这里有很大一部分属于非法挂靠中挂靠人的无匪照施工行为;另一种是超越资质或经营范围从事建设工程活动。
(五)为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提供便利条件。一些施工企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允许其他单位甚至个人挂靠本企业,为其提供证、照,公章、银行帐户等便利条件,使他们以本企业的名义承建工程,造成许多工程“高资质中标,低资质施工”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