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转包人------转承包人
解决上述问题,需要全面综合治理:
一是规范劳务组织和劳务关系。建设部《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对建设工程劳务分包企业作出了相关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引导、监督有条件的非正式施工队组建成规范的劳务分包公司,逐步禁止未注册登记的包工队等非正式组织进入建筑工程劳务市场。同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劳务分包企业劳动关系的监管,监督劳务分包企业或其他施工企业与务工人员签订劳务合同,建立清晰的劳务关系,逐步消除建设工程施工中劳务用工的混乱现象。
二是规范劳务市场秩序。建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立专门的建设工程劳务管理机构,并在农民工进城务工的旺季开办施工企业劳务招聘专场,为农民工进城务工提供公开渠道,避免农民工盲目跟随包工头打工。
三是建立建筑市场信用约束机制,保障施工企业特别是劳务分包公司及时得到工程款和劳务报酬。建设部《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试行)》中,对发包人付款担保、承包人履约担保、承包人付款担保和担保机构及其担保责任作出了相应规定。其中承包人付款担保中,包括了对分包商、材料设备供应商和人工工资的支付担保。这些担保制度已经在我市推行,如开发商的项目保证金制度、承包商的履约保函制度等。
四是建立追讨工程欠款和人工工资的支持体系,包括行政机关的投诉处理支持、律师法律援助支持和司法机关的审判、执行支持。
《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这一规定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则,为解决工程款拖欠问题提供了司法程序支持,有助于推动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解决。
五是加强对农民工的法律知识宣传,提高其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在目前的法律制度框架下,农民工按照正规渠道进城务工,其工资基本能够得到保障,即使发生拖欠,按照正常的劳动关系追索也较为容易。因此,农民工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依法务工,也是保护其合法权益的一个重要的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