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迪阳世纪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航空港建设总公司第六工程分公司合同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航空港第六分公司理应偿还该笔借款。迪阳世纪公司的上诉理由于法有据,依法应予支持。由于迪阳世纪公司在二审审理期间提交了新证据导致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有误,由此导致一审法院判决结果有误。本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之上,依法予以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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