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原审原告,二审被诉人):广东省广电集团有限公司佛山高明供电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高明区荷城沧江路xx号。
被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任xx,男,195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高明区xxx。
被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佛山市高明区班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高明区荷城竹园路xx号。
广东省广电集团有限公司佛山高明供电公司(下称高明供电公司)与任xx工程违约责任问题,监理公司认为任庭彬方应承担违约金为15万元。而原审之所以判决任xx因拖延工期承担违约金责任22万元,既非15万元亦非36万元,完全是基于造成工程延期的具体原因所作的正确认定,该认定结论具有充分的事实依据,并非高明供电公司所提出的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变更责任承担的行为。因此,高明供电公司申请再审请求任庭彬支付违约金36万元的证据及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恰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维持本院(2003)佛中法民一终字第xxx号民事判决。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