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个人,罚款1000元,情况严重(或屡教不改)的,罚款3000元,或清退出场,触犯刑律的,送交当地公安机关处理;
1.进入施工现场不戴安全帽,不按规定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2.攀登、跨越各种栏、网、架、墙、乘坐非载人提升设备上下,从上抛掷物料、垃圾;
4.擅自改变安全技术方案,拆改、移动或故意损坏安全设施,安全标志;
7.宿舍区乱倒垃圾、乱泼脏、废水的、乱扔烟头、乱倒剩饭剩菜;
8.不服从管理,拒绝安全管理检查人员指导,威胁、漫骂、侮辱、殴打管理人员的;
9.违章行为造成隐患、险情、未遂事故、事故或伤害他人,违反操作规程作业的,不配合管理人员对事故、案件进行调查处理的;
10.拆改、移动防护设施后,不按要求恢复,也不采取弥补措施的;
11.在木工房、食堂、仓库、配电房、楼层、外架及其它易燃易爆部位抽烟或未批准使用明火的;
12.偷盗现场的物资、设备、零星配件的。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班组(队)(班队长)罚款?2000元,情节严重的,罚款5000元,情节特别恶劣的,应清退出场,触犯刑律的,应将责任人送交当地公安机关处理。造成损失的,应按实赔偿;
1.不按规定做班前安全教育、交底活动的,每月不按时组织安全讲评活动的(以当时检查资料为凭据);
3.领导不在现场领导本工种工作、碰到紧急情况不及时赶到现场及高危作业时未到场监督的;
4.违章指挥行为造成隐患、险情、未遂事故或伤害他人的;
5.不对本班组从事高空、悬空、人工挖孔作业的人员或其它从事特殊工种人员进行身体检查的(以资料为依据);
1、施工单位必须执行其上级主管部门和各级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检查,施工现场因安全生产不达标而造成的罚款等损失均由施工方承担。
2、施工单位应按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否则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而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而发生的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非施工方责任的伤亡事故,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和有关费用。
3、施工单位必须认真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建设部和当地政府、建委颁发的有关治安、消防、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及条例,以及建设单位对施工现场消防保卫的特殊要求组织施工,并接受各方的安全检查。对建设单位及其他相关部门所签发的隐患整改通知,施工方应在指定的期限内整改完毕。逾期不改或整改不符合要求的,建设单位有权对施工方进行5万元的经济处罚,该款直接从工程款中扣除。
4、因施工单位管理以及自身防范措施不到位或施工方工人责任造成的案件、火灾、交通事故(含施工现场内)等灾害事故,事故经济责任、事故法律责任以及事故的善后处理均由施工方独自承担,因此给建设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施工方负责全额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