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理工程师、发包人派驻工程师权限的设置:合同中明确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和界限,特别是对于形象进度的确认、进度款的审核、工期顺延、工程变更、签证确认、工程质量、合同效力等重大的指令,要明确发包人授权给哪方行使。
(二)对于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或工作内容增减的,承包人要求调整合同价款的流程要明确约定;签证和索赔是建筑企业主要的赢利模式,签证和索赔行使的条件和程序约定清楚对承包人行使此权利非常重要。
(三)对于合同中约定承包人不作为默示要款要高度重视,2013版示范文本中对承包人不作为的默示条款有8处,如: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的索赔报告逾期答复的,则视为认可等内容。目前无论是建筑企业的合同意识还是合同管理水平,均容易导致不作为默示认可的后果发生,进而产生争议,不利于合同正常履行。
(四)工程款的支付只能支付到约定的承包人收款账户、未经承包人授权或委托,发包人不能擅自支付给第三方。实际中经常会出现发包人直接支付给项目经理、或垫付给第三方,并要求承包人确认收款的纠纷,此类约定对保证承包人的资金安全非常重要。
除上述条款外,合同中其它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应负责的工作与费用的分摊应界定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