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见,申请融资租赁业务将给各企业的拓展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同时为周边需求企业的成长带来长足发展的好处。各企业在融资租赁业务开展的同时,共同获得显著利益,达到资源公开、规避风险、双赢发展的良好效果。
从事融资租赁业务试点企业如果具备下列条件,任何行业的企业都可以进行申报。申报事宜将由本协会负责管理实施,经过协会审核平衡,将上报给国家商务部批准通过。请要递交申请的企业尽快核准提交。企业如果主动成为北京市租赁行业协会会员,将优先获得申请融资租赁的条件。
应具备的申请条件如下:
1. 2001年8月31日(含)前设立的内资租赁企业最低注册资本金应达到4000万元,2001年9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期间设立的内资租赁企业最低注册资本金应达到17000万元;
3. 拥有相应的融资、贸易、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不少于三年的租赁业从业经验;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推荐融资租赁试点企业除应上报推荐函以外,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1. 企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申请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3. 公司章程,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及风险控制制度文件;
4. 具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所出据的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
按照市商务局主管处室的要求,符合上述通知中企业应具备条件、并有意参加试点工作的单位,请于近期向市租赁行业协会提出申报,由协会平衡后向市商务局上报。融资租赁公司 融资租赁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