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月1日生效的《德国债法现代化法》是〈德国民法典〉实施100年来最为深刻的变革。这次改革对《德国民法典》中的债法方面做了较大的变动,法律对出卖人的典型义务作了扩大,他有义务提供没有物的瑕疵和权利瑕疵的标的物(第433条第1款第2句)。同时立法者采纳了已经得到普遍认同的主观的瑕疵概念(第434条第1款)。新法将操作不当的装配或者有瑕疵的装配说明书同样视为物的瑕疵(第434条第2款);以另一种物件履行交付或者交付数量过少的,也等同瑕疵(第434条第3款)。[1]新法对买受人的权利作了重新的规定,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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