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方保证标的物的权利完全地、有效地、无限制地转移给买方,第三人不能向买方主张任何权利的责任担保形式。这种担保责任起源于罗马法,称之为追夺担保,意指第三人基于所有权、用益权或抵押权,向买方追夺买卖标的物时,卖方即应对买方负担保责任。
根据中国的民法理论,权利瑕疵担保的内容包括:
(1)卖方应担保移转财产所有权,保障标的物不被第三人追夺。如果第三人追夺标的物,卖方有义务证明第三人无权追夺。如果第三人追夺标的物,卖方有义务证明第三人无权追夺。如果第三人有权向买方追夺标的物,卖方有义务证明第三人无权追夺。如果第三人有权向买方追夺标的物,卖方应负责赔偿因此而给买方造成的损失。
(2)卖方应担保标的物的权利完全地移转给买方,如果第三人对标的物享有抵押权、租赁权等权利,卖方应于订立合同时向买方说明。如果卖方没有预先告知买方,买方有权请求减少价款或解除合同与赔偿损失。权利瑕疵担保的构成必须具有以下要件;权利瑕疵必须在买卖合同成立时即存在,买方必须不知权利存在瑕疵;权利瑕疵必须于买卖合同成立后仍未消除。
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系一种无过失责任,卖方不能以其不知权利有瑕疵而主张免除其责,除非合同规定了免除或限制卖方关于权利瑕疵担保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