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融资租赁合同中的租赁物因不可抗力的原因而毁损所造成的损失的负担,我国合同法未作明确的规定。我们认为,如融资租赁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对租赁物的毁损所造成的损失负担有约定的,依约定。如双方没有约定,应由承租人负担。这是因为,融资租赁的出租人仅是向承租人提供资金,按照承租人的委托购买标的物,并不对租赁物实际占有、使用、收益,也缺乏关于租赁物是否存在瑕疵的知识和能力,并且租赁标的物的选定和具体要求都是由承租人决定的,关于标的物的质量等条件也是由承租人与出卖人谈妥的。租赁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由出卖人承担,在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存在瑕疵时,由承租人直接向出卖人索赔。因此,除非承租人由于依赖出租人的技能和判断以及出租人干预选择供应商或设备规格而受到损失,在一般情况下,在租赁期间,承租人承担标的物意外灭失的风险责任。并且,若标的物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而发生毁损灭失时,承租人仍应支付租金,而不能免除或减少其支付租金的义务。综上所述,融资租赁公司的要求是合法的,你朋友小吕应承担融资租赁汽车突然失火烧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