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有效成立的融资租赁合同,在交付期限届满,出卖人未交付租赁物,经承租人催告,在合理的催告期限内仍未交付。如果此时,出租人并未将向出卖人索赔的权利转让给承租人,则交付租赁物首先是出租人的义务,承租人应得以出租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为由要求出租人赔偿损失或解除合同。这种做法已经得到《国际统一私法协会 国际融资租赁公约》的肯定(参见《国际统一私法协会 国际融资租赁公约》第12条。)。
树图思维导图提供《融资租赁合同效力的终止的原因有哪些?(下)》在线思维导图免费制作,点击“编辑”按钮,可对《融资租赁合同效力的终止的原因有哪些?(下)》进行在线思维导图编辑,本思维导图属于思维导图模板主题,文件编号是:2b1d05211c7849294dea8455d913a1a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