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房屋以租代售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房屋的基本概况1、出租人(出卖人)的房屋位于。2、承租方(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该用途为商业,属于砖混,层高米,建筑总成数二层,属第 幢 号房。3、该房屋建筑面积 平方米。
第二条:计价方式与价款1、出租人(出卖人)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元(人民币)。销售金额大写 元整,小写 ( 元整)。
第三条:以租代售的原则、方式和租赁期限1、出卖人就买受人所购买的房屋,在未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前将房屋出租给买受人有偿使用。2、房屋租期及时间房屋租期:二年。日期从 年月日至年月日。3、租金及支付方式该房屋租金以年计算,在入住前日内应付清年租金元。 买受人在承租期间所缴纳的租金(同样可用于购买房屋时抵交购房款的预付款)4、根据房屋现有的结构设施,承租方需领交纳2000元押金,承租期满经出租方和承租方确认房内设施完好无损押金无息退还,如房间设施造成损坏,造成的损失由承租人照价赔偿,押金将不予退还。5、双方同意在承租期间,相关税费另计(第三条第三项所约定租金不包含任何税费)。若承租方需要相关发票,将按照税务机关征收比例由承租人另行交纳税金。6、租赁期间,如出租方(出卖人)对该承租人(买受人)所租赁房屋进行销售经向承租人确认,承租人没有购买意愿或租赁期满之前不能支付购房款、不能正常履行购买手续的情况下,出租方(出卖人)可以对该房屋进行正常销售。承租人(买受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对出租方(出卖人)的销售行为进行干扰阻扰。承租人(买受人)如对该房屋有购买意向,相同价格情况下承租人(买受人)对该房屋有优先购买权。7、租赁期满,若承租方(买受人)还不能支付购房款,出租方(出卖人)有权无偿收回房屋,对于房屋内的已装修部分不予补偿,承租方(买受人)不得进行拆除,承租人无条件搬出。8、租赁期满,如果承租方(买受人)对该房屋有购买意向并与出租方(出卖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租赁期间所缴纳的租金可冲抵购房款。
第四条 承租期间的费用及其它约定1、该房屋承租方承诺,仅供营业办公使用。2、该房屋现有设施、设备具备双方约定条件。3、双方应提供相关证明文件,验证复印给双方备存。4、出租方除交纳约定的费用外,其它均由承租方交纳。如,水、电、暖、电话、电视和物业管理费用。
第五条 第五条 房屋修缮与使用、转让1、在承租期内,该房屋及所属设施的维修由承租方负责。2、承租方可进行合理的装修,但不能改变房屋的结构、功能,在装修前应征得出租方同意后方可进行。3、在承租期间,双方均不得转让该出租的房屋。承租方更不能转租、转借,否则,出租方有权收回。
第六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或终止1、双方可以协商变更或终止合同。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出租房屋:(1)未经书面同意,转让、转借承租房屋;(2)未经书面同意,拆除、变动房屋结构;(3)未经书面同意,擅自改变约定的房屋租赁用途;(4)逾期未交纳按约定应交纳的各项费用;(5)拖欠房租累计30天。3、租赁期满合同自然终止。4、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合同终止。5、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6、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结清财务手续后失效。7、经承租方确认房屋后无误后退还房屋押金。第七条补充条款第八条、本合同及附件一式四份,由双方各执二份,并具有同等效力。出 租 方:(出卖人) 承 租 方:(买受人)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签订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