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由此可见,赠与人在设定赠与条件时,因违反了我国《物权法》物权法定主义原则,自己创设了一个物权(社会上有人称之为居住权)而无效。尽管该部分无效,但并不能影响赠与合同的其它部分效力,其它部分仍然有效。
综上所述,因赠与人所设定的条件违法了我国法律的规定而无效,所以,该赠与合同不能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进行撤销。
当然本案中,尽管赠与人在设定条件时,违反了物权法定主义原则而导致所设定的物权无效,但不并同时导致受赠人与其继母之间的债权无效,受赠人必须履行债的义务。因此,受赠人必需履行让其继母有居住的地方,否则,其继母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受赠人履行提供适当的居住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