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
受赠与的合同。上述案例中,张明与张敏以口头方式订立赠与合同,
张明承诺赠给张敏8万元。但是,《合同法》第186条第1款规定,赠与
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依据上述规定,张明在
交付赠与的金钱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张敏无权要求张明交付5万元。
不过,依据《合同法》第186条第2款和188条之规定,具有救灾、
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
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请看以下几个案例:
王某的儿子因救落水的李某而身亡,李某为报答王某儿子的救命
之恩,与王某签订了一份赠与合同,承诺在王某有生之年,每月付给
王某500元。其后,李某仅在第一年每月向王某支付了500元,第二年
就不再支付。这一案例中,李某与王某之间订立的合同是具有道德义
务性质的赠与合同,王某可以要求李某支付赠与的财产,即每月500元。
孙某与弟弟各继承祖遗平房3间。孙某购买商品房后,孙某及其妻
子与孙某的弟弟签订了一份赠与合同,孙某及其妻子将3间平房赠与孙
某的弟弟,并到房产所在地公证处办理了公证。在到房地产管理局办
理所有权转移手续之前,孙某反悔,拒绝办理有关手续。本案中,因
赠与合同经过公证,孙某的弟弟可以要求孙某及其妻交付赠与的3间平
某公司与某遭受水灾地区的民政局订立了一份赠与合同,承诺赠
与该地灾民价值100万元的药品。后来,该公司仅实际交付了价值50万
元的药品,民政局催要另外50万元药品时,该公司却不愿意提供了。
本案中的赠与合同是具有救灾性质的赠与合同,在赠与人拒不交付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