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过八旬的原告张经刚系抗日时期就参加革命的离休干部,与孙子张超明共同享有长宁区北新泾地区一套三室一厅住房的产权。
今年4月的一天上午,张超明与父亲商量,在未经张经刚同意的情况下,将老人带至长宁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强行要求老人在纸上签字。当天下午,张经刚回到家中察觉不对,急忙再次赶往房地产交易中心了解,才惊讶地发现原来孙子将事先准备好的房屋买卖合同让他签字,欲将另一半产权通过买卖的形式过户。
老人一共生有5个儿女,不可能将房产全部过户给这一个孙子。张经刚当即要求交易中心撤销
这份房屋买卖合同,但交易中心告诉他必须向法院起诉申请撤销合同。伤心而无奈的老人只得将孙子告上了法庭。
法院受理此案后发现,老人所签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张超明以48万元的价格受让原告的产权份额,付款方式和期限应在附件三中约定,但合同附件三全部空白,没有填写任何内容。
法院认为,被告张超明虽然以签订买卖合同的形式,受让张经刚的涉讼房屋产权份额,但在合同中未约定支付方式、期限,事实上也没有支付即要求老人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故应当认定被告系拟由张经刚无偿赠与的方式取得对涉讼房屋的产权份额。根据法律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现原告的房屋产权份额尚未过户转移给被告,有权撤销赠与。
据此,原告张经刚要求撤销上述买卖合同的诉讼请求,应当获得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