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家住昆区钢三十二街坊的张大爷咨询:二OO四年我在公证处与儿子办理了《赠与合同》公证,但没有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现在我后悔了,不想把房屋给儿子,我能不能撤销公证书?
【答】因为赠与合同一经赠与人与受赠人签字,并经公证处公证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虽然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但并不影响合同效力,况且经公证的赠与合同是不能撤销的,张大爷无权单方面要求撤销,必须按合同履行。但是如果张大爷的儿子也统一张大爷收回房屋,双方可以签订解除原《赠与合同》的协议书,该赠与行为自始不成立。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的财产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八条: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