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吴某没有取得赠与物的权利,赠与行为没有生效。
从合同的成立要件分析,肖某将电视机放置在杂物间,对吴某说,你修好后就给你。这是一种赠与的意思表达,不会产生合同生效的法律后果。自然人用语言交流来产生口头合同,但是这种口头合同要结合具体的履行实施来体现。口头表达的是内容,合同的生效要有本人的确认行为最后得到证明。合同内容在生效前是可以变更或者撤销的。
从自然人的表达进行分析,肖某没有抛弃电视机的意思,吴某不能以自己的行为占有电视机。电视机损坏放置在杂物间,使用功能暂时没有实现,并不表示所有权已经不再存在。肖某对吴某说的话,不是表示抛弃的意思。抛弃要将物品抛弃在无人看管的场所,要有抛弃的意思,对外公示的行为足以证明物品已经抛弃。肖某表示的意思是赠与,吴某没有擅自取得电视机的权利基础。
从吴某修理电视机的法律后果分析,吴某修理电视机是为了个人利益,不是他人给付电视机的承揽行为,不具有修理费用的留置权。肖某表示的赠与行为时附有条件的,就是修理好电视机。在修理好电视机后,赠与合同才完成所附条件。此时以肖某的交付作为合同生效的要件。
从秩序的角度分析,自然人的财产不受任何侵犯。损坏的财产同样具有所有权,不能被他人随意占有。肖某说了几句话,吴某就敢到他家拿取电视机,是功利心太强的表现,对社会秩序的稳定没有任何作用,法律不会保护这种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