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系以负责生养死葬为条件的房屋赠与合同中的受赠人未依约履行支付生活费义务而引起的纠纷,法庭审理主要围绕着涉案赠予合同是否有效的判断而展开,因此在分析该案件时也需要围绕这一焦点来梳理线索:
首先,对于“本案中附义务的赠予合同是否有效”的判定,此处主要涉及附条件的赠予合同的含义及效力方面的内容。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可知,赠与合同是财产所有人或者财产权利人处分自己财产或者财产权利的一种法律形式。而附义务的赠与,是指赠与人在赠与时,要求受赠人承担一定义务为附加条件的赠与。附条件的赠予合同是否有效,取决于其是否满足合同生效的要件,这些要件分别为:双方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的内容,合同内容是否明确可行。合法有效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在本案中,刘xx于1999年8月13日以赠与的形式将其所有的房产交给周xx珠管业使用,并由周xx珠负责刘xx的生养死葬,该赠与合同经昆明市盘龙区公证处公证。由此可知,刘xx与周xx珠达成了以生养死葬作为条件的赠予共识,该合同的签订主体适格、内容合法确定,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因而该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效力。后周xx珠对昆明市杰兴花园6幢2单元301号房屋的产权进行了登记,行使了合同中约定的相应权利,故其亦应当履行赠与合同中约定的附加义务。故法院判决其支付相应的生活费和保姆费等是于法有据的。
其次,对于“周xx珠所称其与刘xx之间系买卖合同关系”的判定,此处主要涉及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方面的内容。
所谓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该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责任制度。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民事诉讼中一般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根据上述规定,周xx珠既然指称其与刘xx之间系买卖合同关系,就应当为自己的主张提出证据予以证明,在其无法提交相应证据的情况下,应当视为其主张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