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是指国家登记机构将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和变动的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并供公众查阅。不动产登记的主要目的在于公示,也就是说,通过登记将不动产物权的设立、移转、变更的情况向公众予以公开,使公众了解某项不动产上所形成的物权状态。公示的主要目的又在于产生公信力,即对于通过法定的公示方法所公示出来的权利状态,相对人有合理的理由相信其为真实的权利状态,并与登记权利人进行了交易,对这种信赖法律就应当予以保护。
可见,不动产登记的主要功能在于保护第三人的信赖利益,维护交易安全。虽然我国物权法第十六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但是,登记记载的权利人只是应当推定为法律上的权利人,并不是物权的最终认定,如果其他利害关系人具有足够的证据可以证明自己是真正的权利人,可以申请登记机构更正登记,也可以通过诉讼程序请求人民法院重新确权。
因此,本案中,虽然该门面房的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证上登记的名字均为原告李某,但并不因此就最终认定该门面房的权利人为原告李某,只是可以推定原告李某为法律上的权利人,如果王某和被告李某某有足够的证据可以证明自己是真正的权利人,那么法院就应该确认王某和被告李某某为真正权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