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根据以上的法律条文,可以得知,赠与合同的撤销是受到限制的,对于某些涉及到社会公益、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道德义务的赠与是不能撤销的,或者是对于没有尽到赠与合同做需要达到的义务等等条件时才可以撤销赠与或者停止赠与。
对于房屋的赠与,合同法对于赠与的房屋有要求是要经过房屋产权的变更登记才可生效,完成赠与,赠与的房屋如果没有过户到对应的赠与人名下的,赠与合同可以撤销,如果已经完成了变更登记,则不可再撤销赠与合同。
通过上文可以得知,赠与合同一般情况下在赠与的财产实现物权的变动前是可以转移的,动产是以交付为物权变动的要件,不动产是以登记为物权变动的要件,赠与的撤销不得违反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