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分析学派有其完整的一套人格理论。该理论认为人格由三部分构成:本我(或它我)、自我和超我,如图1—1所示。
本我(id)存在于潜意识的深处,是生物性的本能冲动,主要是性本能和破坏欲等,其中性本能(libido)对人格正常发展尤为重要。本我具有要求即刻被满足的倾向,故遵循所谓的“唯乐原则”(pleasure principle)。本我是潜意识的,因而不能被个人所知。
自我(ego)的一部分是意识的,一部分是潜意识的。一方面,自我的动力来自本我,即为了满足本能冲动和欲望;另一方面,它又要顺应外在的现实环境,以保护个体的安全。所以自我遵循“现实原则”(reality principle)。自我可以说是人格的执行部门,它设法在外部环境许可情况下来满足本我的欲求。
超我(superego)是人格结构中代表理想的部分,它是个体在成长过程中通过内化道德规范,内化社会及文化环境的价值观念而形成,有些类似我们日常所说的良心、良知、理性等含义,大部分属于意识的。超我是在长期社会生活过程中,人们将社会规范、道德观念等内化而成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其机能主要在监督、批判及管束自己的行为,超我的特点是追求完美,所以它与本我一样是非现实的,超我大部分也是无意识的,超我要求自我按社会可接受的方式去满足本我,它所遵循的是道德原则。超我的特点是能辨明是非,分清善恶,因而能对个人的动机行为进行监督管制,使人格达到完善的程度。
弗洛伊德认为人格是由上述本我、自我和超我三部分交互作用构成。人格是在企图满足无意识的本能欲望和努力争取符合社会道德标准两者长期冲突的相互作用中发展和形成的。即“自我”在“本我”和“超我”中间起协调作用,使两者之间保持平衡,如果两者之间的矛盾冲突达到“自我”无法调节时,就会产生各种精神障碍和病态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