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委托人有权要求行纪人按照自己的指令为法律行为;
2)委托人发现行纪人违反了合同约定时,有权拒绝接受因行纪人的行为所产生的任何法律后果;
3)委托人发现行纪人违反了合同约定时,有权拒绝支付酬金和偿还费用;
4)委托人发现其委托的行纪人因违约行为而使财产或利益遭受损失时,有权请求赔偿;
7)委托人有接受行纪人的给付,并承担行纪人转交而来财产履行的义务。
1)行纪人有人报酬请求权。行纪合同属有偿服务合同,行纪人的报酬请求权是有条件的,其条件必须是在行纪人完成委托人委托的事务后,才有权请求给付报酬。完成委托人委托的事务,不仅指行纪人根据委托人的要求与第三人达成协议或签订了合同,而且还必须是在该合同的相对人已实际履行了给付义务后,这时行纪人才有权请求给付报酬。如果合同因行纪人的原因致使第三人无法给付时,行纪人则丧失报酬请求权。但由于委托的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行纪人仍有报酬请求权。
2)行纪人有费用偿还请求权。行纪人的费用偿还请求权与报酬请求权的条件相同。行纪人请求偿还费用是以所行纪的事务已经按委托人之意图或合同约定完成为条件的,但如果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没有履行,并不是由于行纪人的原因造成时,行纪人虽然失去报酬请求权,但仍应有费用偿还请求权。
3)行纪人有介入权。行使介自主权 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委托事务必须是以购销活动为内容,其所购销的商品或财物必须有市价可依,或得到委托人的认可;二是在合同中无反对此类行为的约定。具备这两个条件行纪人才能行使这一权利。
4)行纪人有拍卖提存权。拍卖提存权的行使必须具备两个条件,缺一不可:一是必须是委托人拒绝受领;二是行纪人指定期限催告委托人受领。为避免损失的扩大方可行使这一权利。
5)行纪人有遵从委托人指令的义务,行纪人必须在委托人指令及授权范围内为法律行为。
6)行纪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直接从事委托人指定的法律行为。
7)行纪人有遵守指定价格的义务。但在合同履行中遇有价格变动,应及时协商变更。
9)行纪人有及时向委托人报告、通报情况的义务。行纪人就受托的有关事项、在处理过程中的情况,应及时向委托人通报,以便使委托人加以监督并做出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