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委托物交付给行纪人时有瑕疲或者容易腐烂、变质的,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可以处分该物;和委托人不能及时取得联系的,行纪人可以合理处分;
2)行纪人卖出或者买入具有市场定价的证券或者其他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的以外,行纪人自己可以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
3)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行纪人可以提存委托物;
4)委托物不能卖出或者委托人撤回出卖,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不取回或者不处分该物的,行纪人可以依法提存委托物;
5)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6)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1)行纪人处理委托事物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行纪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行纪人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