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海华在发布会上同时表示,当前社会上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误解主要是由于人们对乙肝知识缺乏足够的了解。乙肝是血源性传播性疾病,不会通过呼吸道和消化道传染,日常生活和工作接触不会传播乙肝病毒。卫生部颁布的《预防控制乙肝宣传教育知识要点》中明确指出,乙肝主要通过血液、母婴和性接触三种途径传播。人们所谓的“小三阳”、“大三阳”乙肝病毒携带者无需经过特殊治疗,只要定期复查就可正常生活。
然而,由于长久以来形成的社会偏见,乙肝歧视问题一直存在。尤其在就业方面,乙肝病毒携带者更易遭遇不公正待遇。《中国乙肝歧视现状调查报告》显示,54.1%的乙肝病毒携带者认为感染乙肝对求职影响最大;12.8%的乙肝病毒携带者表示,感染乙肝对入学的影响最大;认为感染乙肝对婚恋、生育影响最大的人分别占38.7%和38.2%;而有32.7%的乙肝病毒携带者则觉得感染乙肝对社交的影响是最大的。
这其中,对于乙肝基本常识缺乏了解、相关法律制度仍存在缺陷等是导致公众和用人单位产生歧视的重要原因。《中国乙肝歧视现状调查报告》显示,在问及你认为切断乙肝传染最有效的方法时,80.2%的人认为是注射乙肝疫苗;10.3%的人则认为要注意个人卫生;7.4%的人认为是不跟乙肝病毒携带者亲密接触;2.1%的人表示不清楚如何切断乙肝传播。
此外,目前法律和制度层面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权利保障相对滞后。尽管我国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都体现了反对就业歧视的精神,包括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歧视,然而在法律制度安排上却缺乏行之有效的举措。
《就业促进法》第30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2007年5月18日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与卫生部联合下发的《关于维护乙肝医`学教 育网搜集整理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明确了政府保护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就业权利,严格规范了用人单位的招、用工体检项目,要求坚决保护乙肝病毒携带者的隐私权,维护其合法劳动权利。
然而这些有关法律对于用人单位违法责任的规定均较为原则,各地做法差异很大,实践中表现为“雷声大、雨点小”。北京市律师协会公益法委员会委员沃兴伟律师认为,用人单位因歧视受到的法律和经济惩罚实际很轻。尤其在一些行政诉讼案件中,判决结果经常是有关单位对歧视行为无需承担任何法律和经济补偿责任。在当前金融危机下,由于就业环境依然严峻,用人单位在职场上处于强势地位,这也客观上“纵容”了就业中乙肝歧视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