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6)除依据《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资产净值。
(8)严格按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按本基金合同规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股东分配基金收益;
(11)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2)按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3)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4)因违反本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股东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5)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股东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