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营连锁与特许经营不同的是,直营连锁体系内的各个连锁店铺的所有权归同一民事主体-总公司所有,各连锁店铺与总公司之间是一种行政上的隶属关系,各连锁店铺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而特许经营体系中的加盟店的所有权归各个独立的民事主体-加盟商所有,各加盟商独自承担各自的民事责任,与特许人无关。
自由连锁与特许经营不同的是,虽然各个连锁店铺的所有权是独立的,但在自由连锁体系内,各个连锁店铺是靠一项松散的横向联合协议而组织起来,并不存在一个叫做总公司的民事主体来统一管理,更不存在一个叫做特许人的民事主体向各家店铺授予特许权。
B. 从两个概念内涵方面分析,连锁经营的本质属性是在商业流通领域中同业店铺之间为取得规模经济效益而实行横向联合的一种组织形式。而特许经营的本质属性是一个独立的民事主体(特许人)向多个独立的民事主体的纵向授权,且其核心是特许人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
综上所述,同样作为一种商业模式,连锁经营的诉求点在于发挥组织的规模经济效应,特许经营的诉求点在于利用组织的自主知识产权创造新价值。
特许经营,这种以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为核心的授权,使得一个成功的品牌和单店经营模式在几乎不受特许人资本以及地域限制条件下得以无限复制。正是基于这种原因,国际上许多直营连锁企业发展到一定规模,形成自身的品牌和单店的经营模式后,都转向以特许经营为主。
2)人力资源和激励机制方面:经营管理人员的招募和管理是最令当今世界商家感到头痛的问题。人力资源问题的关键是激励机制(motivation)。在特许经营体系中,加盟店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合一,即受许人是单店的所有者、投资者(owner and investor)又是单店的经营者(operator& manager),受许人为了得到高的投资回报必然兢兢业业、亲历亲为、刻苦学习、持续改进。因此,特许经营为特许人从根本上解决了单店的人力资源激励机制问题。
事实上,许多大型直营连锁企业进行特许经营转型就是出于解决单店的管理机制的目的。如著名的中国杉杉集团。世界上多数成功的特许经营企业特许加盟合同中都特别注明受许人本人必须参与单店的日常营运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