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进出口条例》第2条对“技术进出口”的概念作了规定:本条例所称技术进出口,是指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者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通过贸易、投资或者经济技术合作的方式转移技术的行为。前款规定的行为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技术秘密转让、技术服务和其他方式的技术转移。由上述规定可见,技术进出口的标志,是技术在交易中是否跨越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境。而技术进出口的具体可以是多种多样的。《技术进出口条例》明确规定国家对技术进出口实行统一的管理制度,依法维护公平、自由的技术进出口秩序。技术进出口应当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科技政策和社会发展政策,有利于促进我国科技进步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的发展,有利于维护我国经济技术权益。国家准许技术的自由进出口;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按照《技术进出口条例》第6条的规定,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依照对外贸易法和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全国的技术进出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经贸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授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技术进出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履行技术进出口项目的有关管理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