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贸易方式(Terms of trade):该栏填写范围包括:一般贸易、边境贸易、协定贸易、易货贸易、补偿贸易、进料加工、来料加工、转口贸易、期货贸易、工程承包、外资企业进口、非贸易和租赁出口。出口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选填其中一种方式,不得使用非规范术语。
(6) 合同号(Contract No.):合同号是指申领许可证、报关及结汇时所用出口合同的编码。该栏应填写当次出口所凭借的成交合同号码,号码长度在20个(含20个)英文字母或阿拉伯数字之内。
(7) 出运口岸(Port of shipment):此栏应填写海关验放货物允许出口的边境口岸,即装运港或出境口岸。此栏填写应明确、具体,且最多填写3个口岸。
(8) 输往国家(地区)(Country of destination):此栏填写货物实际运达或买断的目的国家(地区),即最终目的地,一般指合同目的地。本栏只能填写一个具体国家(地区)的准确全称,不能填写抵达的具体城市或港口全称,更不能填写途径的中间国家、地区、港口及城市的名称。
(9) 收款方式(Terms of payment):此栏可选择以下几种支付方式填充:现金、信用证、托收、免费、记账、本票、汇付、托收等。
(10) 运输方式(Means of transport):货物通关外运的方式可填写海上运输、铁路运输、公路运输、航空运输、邮政运输、自带等。
(11) 唛头—包装件数(Marks & numbers-number of packages):此栏应按照发票内容填写。若为散装货物,此栏可不填写;若无唛头,则填写N/M。
(12) 商品名称及商品编码(Description of commodity & Commodity No.):此栏应按外经贸部发布的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名录的标准名称和统一编码填写。对不属于名录中的出口商品,商品名称填写“其他”,编码填写“9999”。
(13) 规格等级(Specification):此栏用于对出口商品作具体说明,包括具体品种、规格、等级等,出口货物必须与此栏说明的品种、规格或等级相一致。一份许可证该栏的填写数量最多不能超过4个,否则应另行填写出口许可证申请表。
(14) 单位(Unit):此栏应填写货物的计量单位。通常一次外运的货物作为一批,因此商品计量单位栏常填写为“批”。
(15) 数量(Quantity):此栏填写出口许可证允许出口商品的多少,应填写实际出运数量。此栏允许保留一位小数,为数超出一位的,应四舍五入。计量单位为“批”的,数量填为“1”。
(16) 单价(Unit price):此栏按合同成交单价填写,是与计量单位相一致的单位价格。计量单位为“批”的,此栏应填写商品价值的总金额,整体上将该商品作为单位商品对待。
此栏为商品数量与单价的乘积,应与发票上列明的总值一致,小数部分应四舍五入取整。
(18) 总值折美元(Amount in USD):此栏填写由签证机关根据国家公布的外汇牌价将商品总值折算为美元的金额。
(19) 总计(Total):将各项目的合计数分别填入对应栏目,以便从总体上把握出口业务状况。
(20) 备注(Supplementary details):此栏为补充说明栏,填写以上各栏未尽事宜、需特别说明内容或需强调内容。
(21) 发证机关盖章及发证日期(Issuing authority’s stamp & signature & Date):由发证机关盖章并填写发证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