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能够给我国财产保险业带来新的业务增长点,扩大保险覆盖面。实施细则规定,我国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必须向国内的商业保险机构投保企业责任险或提单责任险。据统计,我国目前共有国际货运代理法人企业约10100家,分支机构近3000家,假如这些企业和分支机构按照规定全部投保责任险,国内保险机构预计将承担至少10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责任限额,保费总规模保守估计为1.5亿至2亿元人民币,仅宁波地区就将新增保费1000万元。
第二,有利于充分发挥保险对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风险保障作用。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对外贸易发展,国际货运代理业方兴未艾,但是在具体操作上却没有和国际惯例真正接轨,很多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依然处于较为盲目的状态,只顾埋头做业务,很少考虑从事货运代理业务可能产生的法律责任及存在的风险,或是心存侥幸,明知存在风险也不愿意投保。国际货运代理责任强制保险的实施,从制度上为我国国际货运代理行业提供了风险保障,一旦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即由保险公司提供赔偿。由于货运代理企业的责任涉及国际货运及对外贸易等多个环节,所以这种保障不仅惠及货运代理企业自身,而且有利于维护我国国际货运及对外贸易的稳定和秩序。
第三,可以体现保险对国际货运代理行业的调节功能。近年来,我国进出口货运总量逐年攀升,国际货运代理业在较短时间内迅速扩张,市场经营者成分较为复杂,竞争激烈。同时由于国际货运代理不需要很多资产投入,具有活动性和隐蔽性交易特点,一些尚不具备开业条件及管理能力的经营者也参与其中,扰乱了市场秩序。此次推出的国际货运代理责任险,与企业登记备案制有效结合,首先在制度设计上提高了国际货运代理行业进入门槛,挤压那些不具备条件的货运代理经营者的生存空间,减少市场投机性风险,将国际货运代理纳入规范化管理范畴。同时,国际货运代理责任险还可以通过差别费率实现对货运代理企业的风险调节,通过费率杠杆促使货运代理企业树立风险意识,提高风险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