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争取预付或降低先出后结的比例。选择哪种结算方式不是出口商所能控制的,它往往受贸易习惯、货物特征、谈判力、买方市场、卖方市场等因素的影响。①如果是为买方需要而特殊加工或订制的特殊商品,或者是市场畅销而又稀缺的商品,或者是特别贵重的商品,卖方应要求汇付方式采用“随订单付现”。②如果是对某些地区常年供应的鲜活商品,而客户信用可靠的,可以采用货到付款的方式。③对于初次交易,出口商应尽量不要接受进口商货到付款的要求,否则对出口商今后的长远贸易不利。随着双方贸易的开展,贸易条件一般是越来越有利于进口商的。可以说,客户下一步的谈判目标可能是赊销,这不利于出口商贸易的发展。④对于样品款等小额交易,一般均应争取款到发货。某个国家的客户,对某公司生产的小型摩托车非常感兴趣,希望订购一台样品,价值320美元。经过双方讨价还价,客户最终同意样品款和邮寄由客户承担,但必须货到付款。出口公司发送样品后,把邮寄单据传真给进口商要求付款,客人一直不予理睬。因为货物已送达客户手中,出口商难以追回。由于金额太小,卖方实施追讨的成本大,只能自甘倒霉。采用空运或快邮方式,货物在途时间非常短。如以DHL方式从中国快递样品过去,最多只需7天时间。款到发货与货到付款,对准备付款的进品商来说只是延期7天付款,而出口商却要面临收不到货款的风险,何不争取款到发货。⑤卖方应尽量避免100%货款采用先出后结的方式,特别是针对大额贸易。为降低先出后结的比例,卖方可以要求买方预付一定比例的货款(如30%),一旦客户拒收货物,卖方也不用归还预付款;或者采取汇付与托收、信用证结合使用的方法,以降低部分风险。 (2)不同运输方式下的风险控制。按照不同的运输方式,卖方装运货物后所取得的运输单据的性质不同。采用空运方式,卖方装运货物后,买方凭到货通知单提货。因此,合同约定卖方必须在空运货物后收款的风险过大。卖方应该采用空运前凭发货通知收款,买方汇付货款后,卖方才可空运货物,以减少收汇风险。如果空运公司可以代为收款,卖方可以采用交货付款(CashonDelivery-COD)方式,待货物到达目的地机场后,买方付款后才能提取货物。这种做法有很大的局限性,一旦买方拒付货款,卖方必须运回货物,承担空运费。
海上运输,卖方可以争取凭提单付款(CashAgainstBillofLading)的方式争取在交出提单前收款,以平衡“单、款”,因为海运提单是物权凭证,买方只有在获得海运提单后才能提取货物。
一般情况下,还应该注意提单抬头的做法。海运提单的抬头有三种做法:指示抬头、记名抬头和空白抬头。空白抬头的提单由于不安全,国际上很少使用;记名抬头的提单,只能由提单上记载的收货人提取货物。如果进口商拒收单据,出口商不能在目的港将货物进行转卖。特别是对美销售,如果提单做成记名提单,那么该提单丧失了“物权凭证”的性质。因此,除非卖方能在装运前全额收取货款,否则千万别作记名提单,为了方便出口商及时转卖货物,提单抬头最好做成“凭发货人指示”(ToOrder),一旦进口商拒收单据,出口商可以将提单背书转让给第三方,由其办理货物在目的港的转运或变卖。
(3)预付货款应注意的事项。预付货款的方式对出口方比较有利,但也不能大意。卖方应待货款收妥后再将货物装运出去,千万不要担忧因为装运期限已到而急忙装运货物。如果装运期限已近,买方仍未付款。卖方应在合理期限内催促对方付款,超出装运期限未收款的则要求修改合同的装运期限。
(4)其他控制风险因素。出口企业应在平时加强对员工的思想教育,防止内部人员工与国外客户勾结,损害企业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