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货物是公约对不同情况下的买方和卖方规定的一项非常富于实务性的义务。
公约第85条规定了卖方保全货物的义务:如果买方推迟收取货物,或在支付价款和交付货物应同时履行时,买方没有支付价款,而卖方仍拥有货物或仍能控制货物的处置权,那么,卖方必须按情况采取合理措施,以保全货物。在这种情况下,卖方有权保有货物,直到买方把卖方所付出的合理费用偿还给卖方为止。
公约第86条规定了买方保全货物的义务:A.如果买方已经收到货物,但打算行使合同或公约规定的任何权利退货,买方必须近情况采取合理措施,以保全货物。在这种情况下,买方有权保有货物,直到卖方把买方所付出的合理费用偿还给买方为止。此外,B.如果发运给买方的货物已经到达目的地,并交给买方处置,而买方行使退货权,则买方必须代表卖方收取货物,除非这样做需要买方支付价款而且会使其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需承担不合理的费用。如果卖方或受权代表他掌管货物的人也在目的地,则上述规定不适用。如果买方根据本款规定收取货物,那么,买方的权利和义务与A款中规定的相同。
公约还进一步规定了买、卖双方保全货物的共同规则。公约第87条规定:有义务采取措施以保全货物的一方当事人,可以把货物寄放在第三方的仓库内,由另一方当事人承担费用,但该项费用必须合理。公约第88条规定:如果另一方当事人在收取货物、收回货物、支付价款或保全货物费用方面有不合理的迟延,那么,有义务保全货物的当事人可以采取任何适当办法出售货物,但必须提前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合理的意向通知。如果货物易于迅速变坏,或者货物的保全牵涉到不合理的费用,那么,有义务保全货物的当事人必须采取合理措施出售货物。在可能的范围内,该方当事人必须把出售货物的打算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出售货物的一方当事人有权从销售所得收中扣回为保全货物和销售货物而付的合理费用。他必须向另一方当事人说明所余款项。
【例如】中国甲公司从美国乙公司进口一批水果,合同约定货到验收后付款。货物到达目的港,甲公司提货验收后,发现货物总重量短少12%,单个体积和重量也不符合合同规定。下列有关此案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C.甲公司可以将货物寄放于第三方仓库,其费用由乙公司承担
D.甲公司可以将货物出售,并从出售价款中扣除保全货物和销售货物发生的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