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因履行而消灭时,如履行要求转移所有权,则所有权如何转移给债权人,既不是适用合同准据法,也不是适用履行地法,而是适用被转移物的所在地法。
(二) 因替代履行而消灭时,如债务人用提交一辆汽车来替代支付一笔金钱的履行,应由这一新的合同的准据法解决,而不应适用原始合同的准据法。
(三) 因国家机关的提存而消灭时(如存放于法院),合同准据法应决定债务是否因此及在什么条件下解除债务。但提存的方式和存放的机关应由提存地法决定。
(四) 因抵销而消灭时,如依英国法观点,这是法院的一种行为,属于程序法性质,当只能适用法院地法。
(五) 关于诉讼时效已过而消灭债的问题,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是认为在某些情况下法定时效已过,完全消灭实体权利;而另一是认为只消灭债权人诉权或请求强制执行的权利。
在前一种情况下,其效力显然是实体法上的,当然应适用合同准据法。而在后一种情况下,则仅属程序法上的效力,当然只能适用法院地法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