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货物需要运输时,卖方的交货地点为:把货物移交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买方。《公约》对运输的方式未作规定,也即无论是海运、陆运或空运均适用本款;第一承运人指在联运的情况下,承运人不止一个。例如:国际多式联运中包括陆运由汽车转火车,再转航运或转空运等等,在上述各承运人之中,以交第一承运人为交货地点。以运交买方是交第一承运人的目的,规定此目的,以便排除卖方交货前的各项运输。这里的买方是泛指包括买方自己,也包括买方的代理人或指定的收货人均为买方。
2.在不属于上述1的情况下,即合同中没有涉及到卖方应负责运输事宜,则按照《公约》的规定,如果该合同出售的货物是特定物,或者是从某批特定的存货中提取的货物(例如,指定存放在某地的仓库中提取100吨大米作交货之用),或者尚待加工生产或制造的未经特定化的货物(例如买卖合同中的订货将在某地某间工厂加工制造),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买卖合同时已经知道这些货物存放在这个地方,或者已经知道它们将在某个地方生产和制造,则卖方应在该地点把货物交给买方处置。
3.除上述两种情况外,即该合同所买卖的货物既不是特定物,也不需要运输的情况下,卖方应在他于何立合同时的营业地把货物交给买方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