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供个人住房贷款保证担保。为北京市区域内因购买住房而申请贷款的居民提供保证担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凡在北京市区域内购买商品房、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二手房,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符合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购买上述房屋贷款时均可向担保中心申请保证担保。
2、抵押资产管理。担保中心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对抵押物的完整性、保值性可行使监督管理权;对逾期的贷款,行使催缴权利;视具体情况对抵押物按法律规定进行有效处置。
3、妥善安置义务。处置抵押物时,借款人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担保中心可以按照《关于北京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和《北京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协助提供廉租住房;不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担保中心可以采用其它方式协助解决租赁住房。
一、手续简便。凡符合贷款担保条件,抵押物落实,要件齐备的担保申请,担保中心在借款申请初审期间,完成担保申请审批工作。
二、费用低廉。不必为申请保证担保办理财产、人寿保险,只收取价格低廉的担保费,减少手续和费用支出。借款人委托担保中心进行抵押登记的,不用另行缴纳抵押登记费用。
三、全程担保。贷款担保期间,借款人不改变担保方式的,担保中心对借款人偿还债务承担全程保证责任。
四、失业免责待遇保证担保期间,债务人因失业导致偿还贷款困难的,可向担保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及有效证明材料。情况属实的,由担保中心承担债务人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的还款义务。但债务人的失业不包括债务人自己过失、无正当理由而自愿离职;因品行不端被解雇;因劳动争议而离职或因介入劳动争议而导致停工造成自己失业;无正当理由拒绝职业介绍机构所介绍的适当的职业等。担保中心承担还款义务的期间为债务人实际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但累计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1、保证担保期间,债务人(借款人)用于反担保的抵押物,由于下列事件灭失,保证人(担保中心)承担清偿债务人剩余贷款本息的义务,而不再向债务人追偿:(1)火灾、爆炸(债务人故意行为除外)、战争、军事行动、武装冲突;(2)暴风、暴雨、雷击、冰雹、雪灾、洪水、地面塌陷、龙卷风。(3)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2、债务人在履行债务期间,被追认为烈士或者因见义勇为死亡,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向担保中心提出书面免除债务申请。情况属实的,保证人承担偿还债务人剩余贷款本息的义务,不再向债务人追偿。
3、债务人在履行债务期间,因见义勇为致残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债务人可以向担保中心提出书面免除债务申请,情况属实的,保证人承担偿还债务人剩余贷款本息的义务,不再向债务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