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人的承诺不仅适用于《合同法》,同时也适用于股改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关机构承担着不同的监管和督导责任。
根据中国证监会、国资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共同制定并颁布的《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第12条规定:"非流通股股东要严格履行在股权分置改革中作出的承诺,并对违约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第13条要求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督导相关当事人履行改革方案中有关承诺义务,对于未能尽到保荐责任的要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
此外,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对相关当事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兑现改革承诺以及公司原非流通股股东在改革完成后出售股份的行为实施持续监管"。第23条规定:"非流通股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忠实履行承诺的声明"。第24条规定:"非流通股股东未完全履行承诺的不得转让其所持有股份。但是受让人同意并有能力代其履行承诺的除外"。第41条第8款规定:保荐机构应当"对相关当事人履行承诺义务进行持续督导"。此外,还规定:"在股权分置改革中作出承诺的股东未能履行承诺的,证券交易所对其进行公开谴责,中国证监会责令其改正并采取相关行政监管措施;给其他股东的合法权利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上述规定为监管机构的持续监管,保荐机构的督导责任和承诺应当履行的义务及法律责任提供了充分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