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这样一个真实的案例,2015年,刘某向王某借款10万元,因刘某与王某、张某都相互认识,并且王某与张某都是做生意认识的朋友,在刘某向王某借款时,劝说张某担任刘某的保证人,张某以为不会有问题也不用承担责任就签字了,与王某签订了保证合同。合同约定,刘某到期不还王某借款,则由张某承担归还的义务。借款到期后,刘某因病死亡,王某便向张某提出还款要求,张某一直避而不见,拒绝承担合同义务。无奈之下,王某将张某告上了法庭。2017年,法院认定张霞承担保证责任,判决其给付王某10万元借款。张某本以为只是签个名,没想到给自己带来灾祸,一段时间后,以张某向王某支付10万元和解结束。
1、不要人情担保。在订立担保合同时,担保人碍于情面,对被担保人缺乏应有的资信调查,盲目签订担保合同,到时被担保人无力偿还须由自己负连带责任时。
2、不要无知担保。有些人对被担保人的主体资格不做审查,对担保范围、责任期限、责任方式也没明确约定,便盲目在担保合同上盖章,等到出了问题才如梦方醒。
3、不要无效担保。我国《担保法》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才有资格做担保人,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不能作为担保人。要明确自己本人的情况以及是否有对应的保证责任赔付的金额,适量而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