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雨军因生意上需要资金周转,向谢强借款,谢强向张雨军工商银行的私人账户存入现金25万元,张雨军承诺3个月后还款,月利息3%。3个月后,谢强找张雨军要求还款,张雨军以种种理由推脱,甚至避而不见。谢强无奈,将张雨军告上法庭,要求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22500元。但是,在法庭上张雨军说:“我没有向谢强借款。”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李君贤接手此案,斡旋调解。
所谓优势证据证明标准,就是说若双方当事人所列举的证据都不足以证明案件事实,但是当其中的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证明力具有优势,能够达到“合理相信的程度”,符合最低的证明标准,即其举出的证据使法官确信,成立的可能性大于不成立的可能性情况下,法官就可以认定其主张成立。
甲因生意上需要资金周转,向乙借款,乙向甲工商银行的私人账户存入现金25万元,甲承诺3个月后还款,月利息3%。3个月后,乙找甲要求还款,甲以种种理由推脱,甚至避而不见。乙无奈,将甲告上法庭,要求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22500元。但是,在法庭上甲说:“我没有向乙借款。”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接手此案,斡旋调解。
因为日常生活中确实经常存在借贷双方口头约定后,出借方即向借款方支付借款的情况。
乙说钱借给了对方;甲却说他没有向对方借钱,这笔款项是对方的还款。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这中间究竟隐藏什么秘密呢?经过庭审,法院查明了如下事实:双方确认,原告乙于2008年4月10日向被告甲支付了25万元。被告甲对原告乙付款的事实予以确认,但提出该款项为其他用途,是乙返还甲的借款,而不是甲向乙的借款。
这两人葫芦里到底卖的什么药?究竟是谁向谁借钱呢?这笔争议的款项是借款还是还款?本案会不会涉及诉讼诈骗呢?经过庭审,一审法院采用民事诉讼的优势证据证明标准,认定乙向甲支付了25万元。
所谓优势证据证明标准,就是说若双方当事人所列举的证据都不足以证明案件事实,但是当其中的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证明力具有优势,能够达到“合理相信的程度”,符合最低的证明标准,即其举出的证据使法官确信,成立的可能性大于不成立的可能性情况下,法官就可以认定其主张成立。
本案中,乙为证明其主张,向法院提交了银行转账记录,而甲虽然辩称,乙支付的款项是其他用途,是还款,但甲除自己陈述外,并未向法庭出示其他证据。显然对本案事实而言,乙的证据更具有证明力。因此,一审法院认定乙的主张成立。甲向乙借款25万元,他应偿还借款。
乙要求甲按月利息3%支付借款利息,并提出了谈话录音作为证据。但乙提供的录音证据含混不清,无法辨认其中的谈话内容,不能证明双方曾对借款利息有过约定,因此乙要求“被告甲按每月3%的标准向其支付借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但法院又指出,乙可以从现在开始要求甲支付以后的借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