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许多投资者不具备期货交易的知识和经验,受“高收益”的诱惑,将资金委托给居间人代理交易。
英国联合金属贸易有限公司(AMT)上海代表处资深分析师邱皓说,在欧美成熟的期货市场,很少有个人投资者直接参与期货交易,他们一般都委托经纪人或者大的机构比如投资基金等来代理操作。这些经纪人和机构都具有非常高的专业素质和非常丰富的经验。这与我们国内市场的居间人或者工作室有着本质的不同。
居间人是目前国内很多期货经纪公司最主要的开发客户的手段,居间人严格意义上并不属于期货经纪公司的员工,他们负责为期货公司开发客户,有时候接受客户的委托为客户交易。居间人主要的收入来源是期货公司的返拥,如果能够为客户赚到钱,也将得到客户的利润分成。一些期货公司的工作人员告诉《第一财经日报》,很少有居间人能够为客户赚到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公民、法人受期货公司或者客户的委托,作为居间人为其提供订约的机会或者订立期货经纪合同的中介服务的,期货公司或者客户应当按照约定向居间人支付报酬。居间人应当独立承担基于居间经纪关系所产生的民事责任”。
据了解,在期货公司,除了单个的居间人外,还有另外一种类型的居间人,就是所谓的“工作室”,他们往往有几个人,内部分工明确,有的负责客户开发,有的负责为客户交易,利益共享。《第一财经日报》询问了几家期货公司的内部人员,他们均表示,这些“工作室”的盈利模式和盈利状况与单个的居间人没有大的区别。
引用法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