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在准备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时,才恍然发现,在王某某与杨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102室房屋已被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在审理孙某某与杨某某(当时杨某某关押在山西某看守所里)一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时进行查封。为此王某某申请了执行异议,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18日出具(2009)西执异字第2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王某某的执行异议。后经王某某亲到努力,经多方协商,最终取得了102室房屋所有权。
北京某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诉称,2008年11月24日,我公司与王某某签订合同,约定由我公司为其提供购买房屋的居间服务,后我公司向其提供居间服务,促成其与房屋出卖人杨某某就北京市海淀区西二旗中路6号二区2楼1门102室房屋买卖一事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北京市存量房房屋买卖合同》,然而王某某至今未向我公司支付居间费用。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王某某支付我公司居间服务费人民币31000元,以日万分之二点一为标准给付我公司2008年11月25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之违约金;2、被告王某某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王某某答辩称:1、在该房屋买卖交易中,北京某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违反合同约定义务,向我隐瞒了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信息,未如实告知我该处房屋已被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依法查封,陷入无法买卖的境地;2、该房屋的最终交易成功与北京某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所提供居间服务无关,是我自行与法院联系,自费去山西找相关人士办理手续,才最终达成房屋买卖,北京某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在此期间内并未协助过我办理相关手续。综上所述,北京某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北京某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鉴于北京某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根本违约行为,王某某反诉称:1、要求解除与北京某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所签订的合同;2、要求北京某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返还王某某已经交付的居间服务费1.2万元;3、北京某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及反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