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到三方当事人,两个合同关系。一是余某与项某之间的定金合同关系,一是余某、项某与中介公司之间的居间合同关系。从表面上看,房屋买卖协议对于购房定金的约定是各方当事人自由处分其民事权利的表现,中介公司有权获得一半的定金,但我们应该分清定金合同和居间合同的性质。余某与项某之间成立定金合同关系,而定金权利仅限于定金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某中介公司不享有定金合同权利。另在余某、项某与某中介公司之间的居间合同中,某中介公司只有促成了合同的成立才有权获得报酬,其通过房屋买卖协议中对于定金的处分来使自己获得利益,且未付出任何对价,显然属于合同法关于格式条款无效情形中的“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故该定金处分条款无效,某中介公司无权获得一半的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