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是生产豆制品的个体户,因急需购进5000市斤大豆,委托周某寻找大豆货源,并答应事成后给报酬200元。周某接受了王某的委托。周某经过一周的时间,了解到刘某有大豆销售,并在与刘某会面的过程中,说明了所需大豆的数量和察看了大豆的品质。刘某表示同意向王某出售大豆5000市斤。周某将该信息告诉了王某。很怏,王某与刘某双方自愿签订了5000市斤大豆的买卖合同。合同中有一款约定:刘某交货分两次进行,第一次即签订合同之日交货3000市斤,余货2000市斤在第一次交货之日往后的7日内一次性交清。刘某在向王某交付了第一批3000市斤大豆后,因货源不足没有继续履行合同。王某以周某提供情况不实为由,不同意给付周某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