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托运人的变更或者解除权,就是货物运输合同成立后,托运人有权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这种变更或者解除可以不经过承运人同意,承运人也无权过问相对方变更和解除合同的原因,只要托运人提出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均应予以变更或者解除。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八十九条规定,船舶在装货港开航前,托运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此处虽然是用的“可以要求”字样,但实质上,托运人的解除要求,承运人必须同意,因此仍为单方任意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托运人在履行航空货物运输合同规定的义务的条件下,有权在出发地机场或者目的地机场将货物提回,或者在途中经停时中止运输,或者在目的地点或者途中要求将货物交给非航空货运单上指定的收货人,或者在途中将货物运回出发地机场。但是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在提单运输中(主要在海上货物运输中),由于提单具有物权凭证、可以转让的性质,托运人的权利义务等全部内容一并转移到了提单持有人。所以在提单运输中,在货物已经起运后,托运人如果已经转让了提单,托运人就没有权利单方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但是在这种情况下,提单持有者可以单方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请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是如果因为单方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给承运人造成损失的,托运人或者提货凭证持有人应当赔偿损失,并且还要承担因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而产生的各种费用。
引用法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